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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7月21日,也就是昨天,云南省昆明市连续发生两起公交车爆炸事件。据新闻报道,造成2人当场,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,另有14人受伤。昆明警方已经认定,这是一起人为的爆炸破坏案件。警方原定当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,后临时取消,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结果。虽然具体案情尚不明了,但是,这起人为破坏事件,毫无疑问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,究竟是谁干的?为什么?
第一种判断:一人所为。
第一次爆炸发生在上午7点多,有目击者称,一名矮个男子在公交车上留下一个黑色塑料袋,该男子下车后发生了爆炸。爆炸位置位于公交车前部,司机的后方,与该男子下车前坐的位置一致。因此,有理由怀疑,该矮个男子携带了爆炸物上车,将爆炸物留在车上后下车,然后引发爆炸。另有目击者称,在当天上午8点左右,另一辆公交车进站后,也是一名男子在公交车的后部留下一个黑色塑料袋,该男子下车后发生了爆炸。
警方已经确认,两起爆炸使用的都是硝胺炸药,加上黑色塑料袋的统一外包装,因此,这两起爆炸有理由认为是有联系的,而不是独自孤立的事件。但是,目前不知道,根据目击者的描述,两名嫌疑男子的外貌特征是否一致。如果可以确定为同一嫌疑人,那么,大致可以判断该嫌疑人的作案过程。这名嫌疑人非常胆大,在第一次引爆之后,换乘交通工具,上了另一辆公交车,再次以相同的手段作案。
但是,如果是同一人作案,有几个问题需要深入调查。一是时间问题。两次爆炸间隔的时间目前的报道不太精确,从30分钟到1个小时之间。如果能将间隔时间固定,那么,同一名嫌疑人在这个时间间隔内,如何转换作案地点,可以成为下一步的破案线索;二是路线问题。两起爆炸都在54路公交车上,第一起靠近市中心,第二起离开市中心。如果是一人所为,他很有可能连续两次作案后,离开昆明市,嫌疑人的这一行动路线,也可以成为下一步破案的线索;三是携带问题。如果爆炸物确实是放在黑色塑料袋内,嫌疑人携带应该比较明显,但也不排除他有其他外包装。第一次爆炸的目击者描述的嫌疑人,不知道下车时是否还携带了其他东西,如果有东西携带下车,就有可能是第二次爆炸使用的爆炸物。如果是空手下车,那么,嫌疑人应该在作案现场附近有藏匿第二次爆炸所需爆炸物的地点。但是,也有可能是第二种判断。
第二种判断:多人所为。
如果目击者对嫌疑人的外貌描述不相符合,如果时间间隔难以实现同一人两次作案的行动转移,那么,很可能是二人以上作案。但是,从爆炸物、爆炸物的包装、爆炸实施手段等方面看,如果是多人作案,那么应该是有联系、有计划的。因此,除了具体实施者之外,很可能还有幕后策划指挥者。从两次爆炸发生的地点来看,都是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,相信在这两个地点以及沿路,警方能够找到更多的目击者,这将有利于迅速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。
不管是一人所为,还是多人所为,作案动机都尚待查明。如果是同一人作案,作案动机有可能是针对54路公交车的报复,有可能是报复社会,也有可能有其他动机。如果是多人作案,作案动机就会比较复杂,有可能是恐怖活动。从爆炸物的技术方面看,现在的报道只是指出,嫌疑人使用了定时装置,但不清楚是何种定时装置。简单的定时装置,个人自己做出来,并非不可能,但是,定时的效果较差,嫌疑人必须根据这种定时装置的客观条件,安排或计划犯罪实施过程。如果是比较高级的定时装置,那么,破案的范围就能相对缩小一些。警方还公布说,两起爆炸使用的都是硝胺炸药,但没有详细说明是哪一种硝胺炸药。普通的硝胺炸药来源较多,自制、偷盗并非不可能。如果是特殊的硝胺炸药,那么,其来源将成为另一个破案的重要线索。
不管是一人所为,还是多人所为,不管作案出于何种动机,这种针对公众的人为破坏事件,性质都是十分恶劣的。其恶劣性表现在几个方面:一是,造成无辜群众的死伤,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;二是,云南是著名的旅游省份,目前正是旅游旺季,国内外的游客较多,造成对云南形象和旅游经济的破坏;三是,案发当天,距离奥运会开幕还有17天,目前还未能确定,这一爆炸事件是否含有政治意图,但它确实也给奥运的安保提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。
不管这一连环爆炸案的策划者是谁,实施者是谁,目的何在,这种恶劣的破坏行为都是不得人心的。我们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尽快破案,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,震慑所有心怀不轨的人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。我们也不能排除有些人要利用奥运,妄图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。但是,这种罪恶的破坏行为,必将把他们自己送上彻底毁灭的道路。
第一种判断:一人所为。
第一次爆炸发生在上午7点多,有目击者称,一名矮个男子在公交车上留下一个黑色塑料袋,该男子下车后发生了爆炸。爆炸位置位于公交车前部,司机的后方,与该男子下车前坐的位置一致。因此,有理由怀疑,该矮个男子携带了爆炸物上车,将爆炸物留在车上后下车,然后引发爆炸。另有目击者称,在当天上午8点左右,另一辆公交车进站后,也是一名男子在公交车的后部留下一个黑色塑料袋,该男子下车后发生了爆炸。
警方已经确认,两起爆炸使用的都是硝胺炸药,加上黑色塑料袋的统一外包装,因此,这两起爆炸有理由认为是有联系的,而不是独自孤立的事件。但是,目前不知道,根据目击者的描述,两名嫌疑男子的外貌特征是否一致。如果可以确定为同一嫌疑人,那么,大致可以判断该嫌疑人的作案过程。这名嫌疑人非常胆大,在第一次引爆之后,换乘交通工具,上了另一辆公交车,再次以相同的手段作案。
但是,如果是同一人作案,有几个问题需要深入调查。一是时间问题。两次爆炸间隔的时间目前的报道不太精确,从30分钟到1个小时之间。如果能将间隔时间固定,那么,同一名嫌疑人在这个时间间隔内,如何转换作案地点,可以成为下一步的破案线索;二是路线问题。两起爆炸都在54路公交车上,第一起靠近市中心,第二起离开市中心。如果是一人所为,他很有可能连续两次作案后,离开昆明市,嫌疑人的这一行动路线,也可以成为下一步破案的线索;三是携带问题。如果爆炸物确实是放在黑色塑料袋内,嫌疑人携带应该比较明显,但也不排除他有其他外包装。第一次爆炸的目击者描述的嫌疑人,不知道下车时是否还携带了其他东西,如果有东西携带下车,就有可能是第二次爆炸使用的爆炸物。如果是空手下车,那么,嫌疑人应该在作案现场附近有藏匿第二次爆炸所需爆炸物的地点。但是,也有可能是第二种判断。
第二种判断:多人所为。
如果目击者对嫌疑人的外貌描述不相符合,如果时间间隔难以实现同一人两次作案的行动转移,那么,很可能是二人以上作案。但是,从爆炸物、爆炸物的包装、爆炸实施手段等方面看,如果是多人作案,那么应该是有联系、有计划的。因此,除了具体实施者之外,很可能还有幕后策划指挥者。从两次爆炸发生的地点来看,都是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,相信在这两个地点以及沿路,警方能够找到更多的目击者,这将有利于迅速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。
不管是一人所为,还是多人所为,作案动机都尚待查明。如果是同一人作案,作案动机有可能是针对54路公交车的报复,有可能是报复社会,也有可能有其他动机。如果是多人作案,作案动机就会比较复杂,有可能是恐怖活动。从爆炸物的技术方面看,现在的报道只是指出,嫌疑人使用了定时装置,但不清楚是何种定时装置。简单的定时装置,个人自己做出来,并非不可能,但是,定时的效果较差,嫌疑人必须根据这种定时装置的客观条件,安排或计划犯罪实施过程。如果是比较高级的定时装置,那么,破案的范围就能相对缩小一些。警方还公布说,两起爆炸使用的都是硝胺炸药,但没有详细说明是哪一种硝胺炸药。普通的硝胺炸药来源较多,自制、偷盗并非不可能。如果是特殊的硝胺炸药,那么,其来源将成为另一个破案的重要线索。
不管是一人所为,还是多人所为,不管作案出于何种动机,这种针对公众的人为破坏事件,性质都是十分恶劣的。其恶劣性表现在几个方面:一是,造成无辜群众的死伤,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;二是,云南是著名的旅游省份,目前正是旅游旺季,国内外的游客较多,造成对云南形象和旅游经济的破坏;三是,案发当天,距离奥运会开幕还有17天,目前还未能确定,这一爆炸事件是否含有政治意图,但它确实也给奥运的安保提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。
不管这一连环爆炸案的策划者是谁,实施者是谁,目的何在,这种恶劣的破坏行为都是不得人心的。我们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尽快破案,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,震慑所有心怀不轨的人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。我们也不能排除有些人要利用奥运,妄图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。但是,这种罪恶的破坏行为,必将把他们自己送上彻底毁灭的道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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